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就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每月以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在校生(包括实习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毕业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5元。
第五条 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六条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我院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我院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即上述第十五条)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体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党费由组织宣传部代党委统一管理。组织宣传部聘请学院财务处的工作人员作为党费管理员,负责党费的管理工作。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宣传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宣传部每年要检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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