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日期:2019-03-19 00:00:00  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院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办发〔2017〕12号)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省管领导干部(即学院领导);

(二)内设机构(含工会、团委)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宣传部负责受理:

(一)内设机构(含工会、团委)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组织宣传部报告;

(二)省管领导干部(即学院领导),向省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组织宣传部转交。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组织宣传部请示。组织宣传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宣传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学院党委和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报告。

第十条  组织宣传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宣传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的的考察对象;

(二)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三)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四)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宣传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及其组织宣传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学院党委、组织宣传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组织宣传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组织宣传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琼软院〔20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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